程女士生前和孩子合影
程女士在深圳一家制鞋廠工作。2015年12月29日,她正在車間上班時突然暈倒。
在入院搶救一天后,院方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已基本腦死亡,沒有搶救價值,勸其放棄治療。但丈夫童先生仍堅持要求醫(yī)生盡一切力量繼續(xù)搶救,直至2015年12月31日,程女士被宣布搶救失敗、臨床死亡。此時,距離程女士入院已經過去兩天零3個小時。
程女士過世后,童先生請工廠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傷認定的回復,依據(jù)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對程女士的搶救超過了這個時間。
對此,童先生難以接受,于是將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庭審爭議焦點
“雖然腦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會鼓勵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盡早讓亡妻在48小時內死亡以獲得工傷賠償,原告相信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會讓原告去作這樣的選擇”,童先生的起訴狀中這樣寫到。
被告方深圳市人社局則稱,從程女士在工作時突然暈倒,到醫(yī)生宣布其臨床死亡,整個過程超過48小時,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當然不能認定她為工傷。
今年6月16日,深圳市鹽田區(qū)法院最終駁回了童先生的訴訟請求,判定人社局勝訴。
對于這樣的結果,程女士家屬并不接受,報道此事的《新快報》記者鄭雁虹告訴看看新聞Knews記者,他們已經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要求撤回一審判決。
【視頻】連線 《新快報》記者鄭雁虹
希望盡量維系生命的代價,可能就會拿不到工傷賠償,程女士的遭遇在輿論場引發(fā)熱議。媒體評論說,超48小時不算工傷,該改改了。它過于機械,也不夠人性化。更會帶來倫理風險。
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爭議
超48小時不算工傷,來自于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其中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值得注意的是,"48小時"的規(guī)定,針對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也就是說,如果是工作直接造成的傷害,那就不受搶救時效的限制。但如果不是工作直接造成或者職工自身疾病的情形,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內發(fā)生,且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都視同工傷。
其后,《工傷保險條例》在2009年和2010年經過兩次修正,"48小時"的規(guī)定都沒有改變。
《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
其實,在很多國家,在工作場所,因為自身疾病發(fā)作或死亡的,并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中國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了“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已經是對傳統(tǒng)工傷界限的突破,也是出于保護弱勢一方的考量。
因此,全國律師協(xié)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李華平認為,立法其實已經考慮到了對勞動者的保護,指責立法不公并不適宜。他認為,討論焦點不應該集中在時間上,而應回到工傷保險條例本身,正確認識工傷保險保護范圍。
【視頻】連線全國律師協(xié)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李華平
不過,近年來在相關案例中,類似深圳程女士遭遇的不在少數(shù),引起的爭議也不絕于耳。
對此,媒體評論員敬一山提出,時間到底設定為多少,其實并無意義,就算把搶救時限設定為96小時,對于搶救了97小時的人,依舊難算公平。就目前而言,比糾結具體時間更有現(xiàn)實意義的,是盡快通過司法解釋、案例的形式,來更好地詮釋、擴充工傷認定的范圍。比如,一些慢性病、因工作導致過勞死、因環(huán)境不佳誘發(fā)疾病等,目前都會被適用于“48小時”界定,如果這些能夠直接視作工傷的話,那么救治時間就不再是問題。
【視頻】連線媒體評論員敬一山
敬一山認為,48小時之爭,不是一道簡單的是非題。法律的理性與醫(yī)學意義上的生命無價形成了法理和情理之爭,公眾傾向于要在特例面前偏向情理,這體現(xiàn)社會溫度,鼓勵人心向善,制度向善,增進社會和諧,這是有道理的,但是個案對條例、規(guī)定的突破會不會造成從眾效應,甚至使法律條文的威嚴和效力大打折扣,也值得認真思考。所以在情理和法理之間,如何抉擇,也考驗著相關部門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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