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廈門人李某龍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一把4厘米長的槍形鑰匙扣,并委托他人進行仿制、售賣。2018年7月,李某龍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
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槍形鑰匙扣"案在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該案共有15名被告,其中3人因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其余12人免于刑事處罰,多名被告當庭表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龍、許某華、梁某系主犯,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郵寄78支槍支、33件槍支零部件,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情節(jié)嚴重,鑒于其所制造、買賣、郵寄槍支僅供裝飾,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根據(jù)刑事判決書,最終3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3到4年不等。另外12名被告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后果,犯罪情節(jié)輕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李某龍的代理律師楊衛(wèi)華表示,本案當中涉及的槍形全長只有4厘米,子彈不到2毫米,能不能被稱之為槍,能否機械地適應1.8(槍口比動能)的標準,這一點值得討論。
對此,上海律協(xié)刑法與刑事辯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馬朗律師表示,"刑法不應是對條文的形式理解,而要對社會危害性進行實質判定。"當比動能達到認定標準時,槍形的口徑是否也應該納入定罪量刑的考量中。而刑法學專家、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吳允鋒也表示,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應根據(jù)其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明知"作實質性考量。他認為在本案中,行為人認為其制造的"槍形鑰匙扣"僅僅是玩具裝飾品,不具備槍支所要求的高度致害可能性,這種錯誤認識直接影響到其對自身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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