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陜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金柱受賄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金柱利用擔任寶雞市委副書記,榆林市代市長、市長,榆林市委書記,陜西省副省長,陜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項目承攬、干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2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金柱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李金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李金柱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3年5月29日消息,李金柱被查;2023年12月7日消息,李金柱被開除黨籍。
經(jīng)查,李金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棄守政治責任,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背道而馳,搞“七個有之”,污染地方政治生態(tài)和社會風氣;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guī)經(jīng)商辦企業(yè);插手市場經(jīng)濟活動和公共財政資金分配;家風不正;“靠煤吃煤”,貪婪無度,官商勾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編輯: | 祝聞豪 |
責編: | 劉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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