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鍛煉時受傷,不少教練會對傷者進行應急按摩,但因為缺乏相關技能和資質,不專業(yè)的“救助”可能會使傷情進一步加重。上海一中院今天(1月27日)宣判了一起相關案件,傷者要求健身房賠償,會得到二審法院支持嗎?
2020年的一天,周某到小區(qū)樓下的健身房鍛煉,在跟著教練和大家一起做有氧操時,膝關節(jié)突然扭傷。
健身房工作人員介紹,當時周某癱坐在地上,看上去很不舒服,他們把她扶到了外面的沙發(fā)上,撥打了120電話,在此期間,教練幫周某做了些簡單的復位動作,類似腿部的拉伸。
之后,周某到醫(yī)院治療,近20天后才出院。周某認為,扭傷后教練的復位動作導致了她髕骨骨折,起訴要求健身房及其所屬總公司賠償自己醫(yī)療費、誤工費等,一審法院認定 被告對其損害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周某不服上訴。
上海一中院審理認為,司法鑒定提示,周某髕骨關節(jié)發(fā)育不良,可見其特殊體質是右髕骨脫位的基礎原因,教練對此無法預見。此外,團體操教練一對多,難以一一兼顧,周某也未能根據(jù)自身狀況 適當控制運動強度,因此就右髕骨脫位而言,周某自身承擔全部責任。
而司法鑒定也明確,教練未能正確復位已脫位的髕骨,并活動其右膝關節(jié),可加重傷情,使康復時間延長。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健身房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二審改判,醫(yī)藥費、護理費等總金額為3.2萬余元,因此健身房賠償周某6500余元。
而針對一審判決認為教練救死扶傷的良好品行不應摒棄,二審法院認為 這并非"好心辦壞事",而是在沒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進行的不當處理。
上海一中院法官韓朝煒解讀,當時周某無生命危險、無急救之需,健身房的教練、工作人員,其實完全有時間和能力,通過更恰當?shù)姆绞?,讓其得到及時的治療。救死扶傷是傳統(tǒng)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但對受傷者進行現(xiàn)場救護,需要由具備醫(yī)療專業(yè)技能的人員進行,普通人光憑熱情和勇氣是遠遠不夠的,本案中的健身教練顯然是盲目自信,給周某造成可以避免的二次傷害。
法官同時提示,健身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對自身狀況及風險充分評估;而健身房也應完善機制、用對人,遇到突發(fā)狀況既不能不管、也不能亂管。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張幗霞 馮家琳 實習編輯:張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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