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15日消息,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唐雙寧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唐雙寧1954年10月出生于遼寧省北鎮(zhèn)市,早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工作,2003年出任銀監(jiān)會副主席,2007年6月轉任光大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7年12月,唐雙寧退休,2023年7月被查,2024年1月被開除黨籍。
通報顯示,唐雙寧喪失黨性原則,背棄職責使命,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弱化黨對國有企業(yè)的領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不力,違背黨的組織路線,棄守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利用職權大肆宣傳個人書法等作品,私自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入境并閱看,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以考察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旅游,違規(guī)批準購置樓堂館所、占用單位住房;
違反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他人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違規(guī)收受名人字畫、紀念幣等禮品和禮金;
貪圖享樂,接受“管家式”服務;
既想當官又想出名,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求名利的工具,大搞“雅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他人在貸款審批、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唐雙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唐雙寧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編輯:詹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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