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2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jiān)委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原組長陳罡受賄、洗錢、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一案,對被告人陳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罡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陳罡非法持有的5支槍支及732枚彈藥,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罡利用擔任安順軍分區(qū)政治委員,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jiān)委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人員在案件處理、混凝土生產資質辦理、消防手續(xù)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萬余元;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陳罡為掩飾、隱瞞50萬元受賄款的來源、性質,虛構向他人借、還款的轉賬事實,偽造借貸關系,轉移受賄資金;陳罡還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5支、彈藥732發(f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罡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洗錢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依法懲處。陳罡受賄數額巨大,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jié)嚴重。鑒于陳罡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認罪悔罪,且退繳全部受賄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 陶亦益 |
責編: | 范燕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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