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9日,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對“譚松韻媽媽被撞身亡案”進行一審判決。
敘永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某林等三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508.88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48427.15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85619.42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馬明弘與張亞等人一起在敘永城區(qū)某KTV唱歌、喝酒。23時許,被告人馬明弘與張亞等人又到一夜宵店吃夜宵、喝酒。馬明弘離開夜宵店后,駕駛小型汽車往西外街方向行駛,欲購買鞭炮燃放。23時5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敘永鎮(zhèn)中環(huán)路與西大街交叉路口時,從后面撞上道路右側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黃某(譚母)、楊某、陳某后逃逸,躲藏到張亞位于瀘州市江陽區(qū)的家中(張亞因本案犯窩藏罪已判有期徒刑八個月)。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路人隨即撥打120、110,三名被害人被送醫(yī)救治。
2019年1月2日9時許,馬明弘在其家屬規(guī)勸、陪同下,到敘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投案,并供述了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事實。同月23日,被害人黃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事故致被害人黃某死亡、楊某重傷、陳某輕傷。經(jīng)敘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馬明弘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黃某、楊某、陳某無責任。
2020年8月31日,敘永縣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馬明弘交通肇事案,但其是否為毒駕等幾點引發(fā)爭議。敘永法院9月19日一審宣判后,就此進行了解釋。
一、被告人馬明弘尿檢呈陽性,為何未認定毒駕?
根據(jù)公安部《車輛駕駛人員體內(nèi)毒品含量閾值與檢驗》,尿檢結果只能是初步篩查,不能作為認定毒駕的依據(jù)。初步檢測為陽性的,應采集血液或唾液樣本進行實驗室檢測。當血液檢測結果與唾液檢測結果不一致時,以血液檢測的結果為準。
本案證據(jù)僅有馬明弘尿檢結果呈陽性,其毛發(fā)和血液均未檢出部分毒品代謝物,公安機關在吸毒人員動態(tài)管控系統(tǒng)也并未查詢到馬明弘有吸毒記錄。故未認定馬明弘系毒駕。
二、被告人馬明弘肇事逃逸,是在公安勸投、家人規(guī)勸下才到公安機關投案的,為什么還要認定為自首?認定其系自首對本案量刑有何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br/>
本案中,被告人馬明弘在其家屬規(guī)勸、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應視為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了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事實,系本案的主要事實,因此,對馬明弘應認定自首情節(jié)。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了被告人馬明弘未履行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的法定義務,1月2日才到公安機關投案,致使公安機關不能檢測其肇事時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對有關細節(jié)的供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悔罪態(tài)度較差等情節(jié),從嚴把握從輕尺度。
三、被告人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黃某死亡,為何未認定被告人馬明弘因逃逸致人死亡,從而適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因逃逸行為致人死亡,是指發(fā)生事故后逃逸,導致被害人沒有得到及時救治,錯失搶救時機而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現(xiàn)場有人隨即撥打120,被害人黃某被及時送醫(yī),在醫(yī)治20余天后因傷情嚴重死亡。因此,馬明弘的逃逸行為和黃某的死亡后果之間不具備因果關系,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間量刑。
關于被告人馬明弘的量刑,法院嚴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量刑,從而依法進行判處。
(文字來源:@敘永法院 編輯:劉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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