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機構(gòu)今天(4月11日)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新臺幣200萬元;同時也明定禁止吃貓與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的罰款。
今天,在臺立法機構(gòu)的會議上,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zé),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次三讀,也將禁吃貓、狗肉入法,條文明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nèi)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金,并要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機構(gòu)黨團書記長王育敏表示,這次修法是她最棒的生日禮物,未來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zé),希望臺灣民眾可以好好愛護動物,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對于禁吃貓狗肉入法,王育敏也說,臺灣已有部分縣市將禁吃貓狗肉列為重要的地方自治條文,但她認為不只是部分縣市該這樣做,全臺灣都應(yīng)這樣做。
此外,本次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動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飼主不能騎著機車,將繩子掛載機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金。
(編輯:彭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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