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倪某在前往一家超市賣場購物時,途中不幸踩到松動的窨井蓋,導致自己受傷,經鑒定傷殘10級。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倪某起訴了管理方一星公司(化名),要求賠償其各類損失達16萬余元。近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一星公司賠償倪某約12萬元。
2015年9月24日19時許,60多歲的倪某前往位于浦江鎮(zhèn)浦航路上的一家超市賣場購物。在進入超市的門口廣場上,有一個松動的窨井蓋,倪某路過時踩到后,導致該窨井蓋側翻并致自己摔倒,右腳掉入窨井內,左腳受傷。當即,倪某便至醫(yī)院治療。經過鑒定,倪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倪某認為,窨井蓋已松動,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管理方未設任何安全警示標志。其了解到該窨井蓋由一星公司所有并管理,便以一星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將一星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合計16萬余元。
一星公司表示,倪某于2015年9月24日晚19時許在其公司管理的廣場上踢到破損窨井蓋摔倒屬實,同意由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窨井蓋只缺一個小角,破損處較小,倪某看到窨井蓋破損應進行規(guī)避。倪某摔倒的主要過錯在于其自身,故倪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其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案件審理中,倪某表示同意承擔本次事故20%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規(guī)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fā)地點由一星公司管理,倪某行經該處時,因窨井蓋側翻致其摔倒受傷,一星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倪某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倪某表示自愿承擔20%的責任,與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 最終,閔行法院綜合上述情況做出如上判決。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蔡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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