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南通如東縣人民法院岔河法庭對一起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案件判決不準許離婚。
2015年5月,如東小伙孫某和安徽姑娘鮑某結婚,婚后兩人生了一個兒子。但是好景不長,夫妻二人時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感情逐漸產(chǎn)生裂痕。今年1月,鮑某到如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孫某離婚,同時要求孩子由男方撫養(yǎng)。庭審中,孫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也不愿意撫養(yǎng)婚生子。
如東縣人民法院岔河法庭庭長柳小進表示,這種不顧惜婚生子或者婚生女的身心健康,說不要撫育小孩的父母確實是很不負責任的。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的陪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產(chǎn)生矛盾在所難免,但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最大限度讓步于子女的利益,讓子女享有更多的父愛、母愛,共同為其提供舒心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此案中,由于夫妻雙方未解決婚生子的撫育問題,法院對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柳小進表示,法院接下來會定期和雙方的父母或者是小孩的父母本人進行聯(lián)系,看看小孩本人最近的情況。如果夫妻兩人確實不能和好,還會涉及到再起訴離婚等等的這些情況,法院希望在這段時間中他們對小孩的撫育問題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妥善的解決小孩的生活和學習。
(來源:如東臺 記者:姜寧惠 孟福娟 編輯:劉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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