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大家頭頂上的安全,今年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拋物罪,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話可能涉嫌犯罪。相關行為入罪以來,不少人以身試法,靜安法院日前就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一男子從30樓高空先后扔下了塑料杯和裝有小龍蝦殘渣的餐盒。
監(jiān)控顯示,今年6月8日晚9點50分許,小區(qū)門崗旁的主干道上站著一位女子,旋即有一物體從高空落下,砸在女子身旁約一米處,受到驚嚇的女子馬上退后幾步。這個飛來的不明物體,就是被告人徐某從30樓扔下的一個裝有水的星巴克透明塑料杯。
庭審中徐某供述,自己當時看著窗外,正在思考問題,一走神,隨手就丟了杯子。
僅僅一周后的凌晨3時許,“愛思考”的徐某又在從30樓住處窗口扔下了裝有小龍蝦餐食殘渣的塑料碗,再次砸到小區(qū)主干道上。幸而沒有人員傷亡和物損。
關于這次,徐某的解釋是,工作結束后比較累,叫了小龍蝦,喝酒喝多了,恍惚間因為嫌麻煩,就把餐盒當垃圾一樣拋出窗外。
次日,徐某就被民警抓獲歸案。檢察院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高空拋物罪。司法機關解讀,高空拋物罪量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有高空拋物同時還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金霞介紹,如果在明知自己高空拋物的情況下,造成了一定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話,就可能用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損壞財物罪,來追究刑事責任。而如果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傷亡的話,可能還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靜安法院日前以高空拋物罪,判處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張幗霞 馮家琳 實習編輯:范詩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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