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的張某做生意向銀行貸款,但卻被告知自己有不良征信記錄,還欠銀行10萬沒還,貸款事自然就沒辦成。可問題是,張某認為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欠款,就將登記相關征信狀態(tài)的銀行告上了法院,而被告銀行卻堅持認為張某就是欠了10萬元,究竟怎么回事?
這10萬元欠款記錄究竟從何而來?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張某的確曾向某信用社借款27萬,到期后沒能按約還款。不過,在2011年時,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
如皋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庭長薛專解釋,銀行同意放棄10萬元借款本金,還17萬,結案。
而去年,張某向某銀行貸款時卻發(fā)現(xiàn),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上依然顯示有10萬元逾期沒還。張某多次與相關銀行交涉,對方卻不予理睬。于是張某將對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刪除相關記錄,并賠償損失共計兩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依法執(zhí)行完畢后,被告銀行實際已不再享有相關債權,不僅包括債權請求權,也包括債券登記權,而登記的征信狀態(tài)與10萬元債券已經(jīng)消滅的客觀事實相悖。
同時,法院認為,根據(jù)《征信管理條例》規(guī)定,不良信用記錄終了5年后就應予以刪除,而被告銀行在符合條件一年多后也沒及時刪除。
如皋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庭長薛專表示,銀行沒有及時刪除,實際上是降低了張某的個人社會評價,賠償張某精神損失費5000元。
判決后,被告銀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上級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來源:南通新聞 編輯:陳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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