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警將被告人苗迎春等十人帶上法庭。”7月12日9時58分,在法官一聲令下,身著病號服的苗迎春在法警的押送下率先走進法庭。
當天,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依法公開宣判以苗迎春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一案,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污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等多項罪名。苗迎春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從2年到14年不等。
記者在庭審中獲悉,呼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以苗迎春為首的被告人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達9人,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操縱輿論工具、插手民間經(jīng)濟糾紛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或者濫用新聞媒體監(jiān)督權力的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同案另一被告人劉晏)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所轄區(qū)域的媒體行業(yè)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秩序,呼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認定該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對主犯苗迎春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積極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般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二年。
同時,被告人劉晏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為了徇私故意歪曲事實和違背法律,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呼市中級人民法院故依法對被告人劉晏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
據(jù)悉,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二例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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