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重慶雙橋經(jīng)開區(qū)的夏先生,遭遇了一次很不愉快的購物體驗。他在樓下超市購買的爆米花,竟然已經(jīng)過期179天,不過最終,他獲得了一千元的賠償。
夏先生介紹,他經(jīng)常光顧的小超市此前搞促銷活動,他和妻子前去購買了花生、瓜子、二鍋頭和爆米花等商品。其中花生一股霉臭味,而爆米花竟已過期179天。
遇到這樣的事,夏先生毫不猶豫選擇維權,在接到夏先生反映的情況后,當?shù)叵M者協(xié)會第一時間介入,進行調解。夏先生購買的爆米花原價10元,打完折8元,按照10倍賠償,夏先生可以獲賠80元,但夏先生認為80元太少,違法成本實在太低,起不了警示作用,他堅決不同意。
夏先生隨后選擇了訴訟維權。法院審理后認為,經(jīng)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當保證銷售的商品未發(fā)生變質或未超過保質期限,被告向原告銷售的爆米花,保質期限已超過179天,經(jīng)營者明顯未盡到定期檢查義務。最終,夏先生獲得了一千元的賠償。
(素材來源:重慶新聞頻道 編輯:施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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