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guī)定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26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教育法修正草案將相關(guān)表述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銜接,并對這一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將冒名頂替行為表述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
二是將責令冒名頂替者停止參加相關(guān)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是增加規(guī)定,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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