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是位于育嬰堂路的一個動遷安置小區(qū),年過六旬的龔慶方已經(jīng)在這里居住了將近十年的時間。
但在這之前,龔慶方和弟弟龔磊方最早是共同居住在父親承租的一套福建北路的房子里,后來,弟弟結(jié)婚生子,從單位獲得了一套位于天潼路的福利分房。哥哥說,那個時候,兄弟二人對兩套房屋的歸屬做了約定。
哥哥:那個房間(天潼路房屋)是你,這個房間(福建北路房屋)是我的。
不過,約定歸約定,但天潼路的房子是分給弟弟的,按照規(guī)定也只有弟弟的戶口能遷進去。
就這樣,按照兄弟倆的口頭約定,弟弟一家住在福建北路的房屋里,單身的哥哥搬去了天潼路。時間到了2003年,福建北路的房子被列入了動遷范圍。哥哥說,按照當時與弟弟的約定,他放棄了這里的動遷利益,弟弟一家則拿著全部的動遷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又過了幾年,天潼路的房屋也被列入動遷范圍,動遷之后,哥哥住進了如今這套育嬰堂路的安置房。不過,等到這套安置房三年期滿,可以交易過戶時,卻出現(xiàn)了問題。
哥哥說,弟弟突然變卦,不承認曾經(jīng)與哥哥調(diào)換過住房利益。但弟弟卻說,當年兄弟兩人的約定內(nèi)容根本不是哥哥所說的那樣,福建北路房屋動遷時,哥哥并沒有放棄應得的動遷利益,只是由于弟弟急于買房,先行向哥哥借用了他那份動遷款。
弟弟:如果兩個人總有一頭要弄啊,那我就去買房了。
并且,弟弟還說,在2005年左右,他弟弟已經(jīng)償還了這筆欠款。
就這樣,兄弟倆鬧起了矛盾,2019年,弟弟向法院起訴,要求哥哥從這套房屋里搬出去。為什么弟弟會選擇在這個時候起訴哥哥呢?弟弟說,這其中另有隱情。原來,他們父親在楊浦區(qū)承租的房屋又遇到了動遷,因為他們的姐姐一家的戶口都在父親那邊,因此,這次動遷總共可以分得三套安置房。
哥:實際上是考慮了一個居住困難戶,就是對姐姐家有戶口的人進行了一個認定的,安置人口進行認定了。
但是,還沒拿到房,父親就過世了,分到的房產(chǎn),有一部分就成了父親的遺產(chǎn)。后來,兄妹三人對這三套房的利益分配產(chǎn)生了分歧。
弟弟:要我把育嬰堂的房子給他(哥哥),她才把這個房子(兄弟倆)一人一半,那我也不肯啊。
于是,感到吃了虧的弟弟,就把哥哥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搬出育嬰堂路的房子。但是,考慮到兄弟親情,弟弟最終還是選擇了撤訴
不過,這一次的訴訟經(jīng)歷讓哥哥產(chǎn)生了巨大的危機感,他隨時都有可能被弟弟趕出唯一的這套住房。于是,不久之后,他又將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自己對育嬰堂路房屋的所有權(quán)。
但是,由于哥哥調(diào)換房屋居住利益的主張,并沒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撐,哥哥一審敗訴。
哥哥對一審判決結(jié)果不服,案件進入了二審。法庭上,法官對雙方的說法都進行了調(diào)查。哥哥的說法沒有相應的證據(jù)佐證,同樣的,弟弟也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自己的觀點。
承辦這起二審案件的是上海市二中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王曉梅,面對這類親人間的糾紛,除了依法斷案以外,她覺得,還要最大程度地平息紛爭。
而這就需要法官去了解當事人的真實訴求。
其實,哥哥的要求并不高,作為一名至今未婚的老人,他只是擔心一旦失去唯一的住所,會給生活造成極大的困難。而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剛剛設立的居住權(quán)概念剛好可以幫助哥哥龔慶方解決這個問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登記居住權(quán)之后,如果這個房子再發(fā)生交易,那么這個居住權(quán)能夠?qū)罄m(xù)的買受人產(chǎn)生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是帶居住權(quán)的房屋,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上被交易了,只要不是這個居住權(quán)有其他的需要撤銷的行為的話,那么后續(xù)的買受人就不能趕走前面的居住權(quán)人。
這樣的規(guī)定,讓哥哥免除了無房可住的擔憂。于是,王曉梅法官決定對這起案件先進行調(diào)解。
在法官的努力下,哥哥和弟弟終于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一、弟弟擁有涉案房屋的產(chǎn)權(quán);二、弟弟應于一年內(nèi)向哥哥支付110萬元補償款;三、哥哥享有涉案房屋一年居住權(quán)。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劉晨 錢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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