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太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太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宋太平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擔任河北省人事廳廳長、河北省保定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干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3月至2021年3月,宋太平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49萬余元。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太平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宋太平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違法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 施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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