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兼上海展覽中心原黨委書記、總經理孫小明受賄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3年至2022年,孫小明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展覽中心展覽部經理、營銷總監(jiān)兼營銷部經理、上海展覽中心總經理、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租用展館、辦公場地、廣告區(qū)域、承接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230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孫小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孫小明對其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并表示悔罪。辯護人就量刑問題發(fā)表了相應辯護意見。
合議庭將在評議后依法對本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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