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日本媒體報道,日本福島地方法院10日判定福島核電站事故原告方勝訴,法院認為日本政府和運營福島核電站的東京電力公司對核事故負有責任,責令他們對3800名原告中的2900人賠償4.9億日元(約合2950萬元人民幣)。
2013年,核事故后繼續(xù)住在福島地區(qū)的居民以及到外地避難人員共計3800人組成原告團提起集體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東電對他們因核事故所受影響和精神痛苦給予總額160億日元(約合9.6億元人民幣)的賠償。
這一訴訟審判焦點集中在日本政府和東電是否有能力提前預測可能發(fā)生的海嘯,以及國家指定的賠償金額等是否合理。福島地方法院最終判決日本政府和東電給予原告賠償,但對原告提出的恢復當?shù)厣瞽h(huán)境的要求予以回絕。
2011年3月11日發(fā)生的日本東部大地震引發(fā)強烈海嘯。福島核電站因海水灌入導致斷電,其4個核反應堆中有3個先后發(fā)生爆炸和堆芯熔毀,造成災難性核泄漏,福島至今仍有不少民眾處于“避難狀態(tài)”。
劍網(wǎng)行動舉報電話:12318(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021-64334547(市版權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東方(上海)傳媒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全部評論
暫無評論,快來發(fā)表你的評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