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6日下午一點半左右,南通市區(qū)花半里小區(qū)內發(fā)生一起慘劇。一名15歲的初三學生從22樓跳下,經搶救無效身亡。8月1日,死者母親將學生所在的南通市第一初級中學,以及孩子的班主任告上了法院。死者母親認為是班主任的體罰導致了孩子的跳樓自殺,而學校和班主任方面予以了否認。
2017年1月16日原告正在上初三的孩子從家中跳樓自殺身亡。原告認為是班主任老師對孩子長期實施體罰,造成孩子情緒低落,期間還離家出走,最后導致孩子假期在家中跳樓自殺,要求班主任公開書面道歉,索賠各項費用88萬。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被告張某作為一名從教多年的老師,明知長期體罰學生和對學生使用諷刺性語言會傷害學生的人格尊嚴,但是在是非不明的情況下,武斷要求吳某長期罰站至中考結束,其行為不僅貶損了吳某的人格和尊嚴名譽,還產生了惡劣的影響,學校僅對張某給予警告處分,作深刻檢查。
而被告南通市第一初級中學,班主任張某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原告的指控沒有任何實質證據(jù),而且孩子的自殺行為發(fā)生在假期中。
被告代理律師則表示,校方不存在任何的過錯,校方的行為和吳某的死亡之間無任何的因果關系,且吳某是在假期中家中跳樓身亡的,其中張某的行為不存在過錯,其行為和吳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任何的因果關系。
原告律師在庭上宣讀了部分微信內容,證明原告的孩子遭到張某的刁難體罰。但被告律師認為原告出示的并不是完整的信息,不足以完全采信。由于案情復雜,崇川法院觀音山法庭將擇日宣判。
(來源:南通新聞 編輯: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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