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進一步厘清了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這表明,拒絕高空拋物不再是一種倡議,而是將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guī)定。
現狀:
天上不常掉餡餅,但從天而降的磚頭、瓶子、西瓜皮倒不少見。近年來,高空拋物致傷案屢屢發(fā)生,但往往因肇事者難以確定,導致案件的侵權責任難厘清,引發(fā)爭議。“頭頂上的安全”也成為全社會的關注。
案例:
2000年5月11日,重慶學田灣正街居民郝某在自家樓下被煙灰缸砸中,住院5個月,差點成了植物人。因為無法確定涉案煙灰缸是從哪一層哪一戶拋下的,郝某的妻子將具有拋擲嫌疑的22戶鄰居一齊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22戶人家各賠8101.5元。該起案件有“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之稱。
解讀:
上海市物業(yè)管理行業(yè)協(xié)會特聘專家黃友健表示,從具體條文而言,民法典草案關于高空拋物的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延續(xù)了《侵權責任法》的內容,即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草案還規(guī)定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高空墜物事件的義務,這一點對及時查清責任人、維護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草案還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guī)定。
此外,以往在高空拋物案件中,物業(yè)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而民法典草案則規(guī)定了物業(yè)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否則也將承擔相應責任。專家表示,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強對高空拋物的管理,表明了法律的鮮明態(tài)度,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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