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買賣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子女,而實際上,孩子并沒有支付購房款,如果將來子女離婚了,或者不贍養(yǎng)老人,父母還可以要回房子嗎?小李的父親老李把名下的一套房子,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小李夫婦,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七日內(nèi)辦理過戶手續(xù),合同中其他條款均為空白。
隨后雙方到房產(chǎn)交易中心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房產(chǎn)證上寫的是小李的妻子小張的名字。幾年后,小李夫妻感情不和離婚了,于是老李將小張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房屋。老李認為,當初房子是賣給兒媳小張的,但對方始終沒有支付任何購房款,所以合同無效并返還房屋。而小張認為,房子是老李贈與自己和小李的。當初是為了少交稅費,才以買賣方式,把房子過戶到小張名下,名為買賣,實為贈與。
對此,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房屋不予返還,這又是為什么呢?民法典第146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老李和小張的房屋買賣合同中:
1、對于房屋的價款支付以及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沒有明確約定;
2、房屋價格明顯低于同期市場價格;
3、在未支付任何錢款的情況下,老李就將房屋過戶登記至小張名下;
4、訴訟之前,老李從來沒有催要過房款。
通過以上幾點可以認定,雙方不屬于真實的房屋買賣交易,這個合同就是一個典型的“虛假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無效!那么,既然合同無效,老李又為什么不能要回這套房子呢?民法典146條同時規(guī)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針對隱藏在虛假意思表示下的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是有效,要看它是不是合法,如果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就是有效的;如果是非法的,則無效。本案中,雙方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是“房屋贈與”行為,該行為合法有效,而且已經(jīng)履行完畢。
因此,法院認為老李要求返還房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是陶淳,你身邊的法律參謀!
編輯: | 陶淳 |
責編: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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