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愈加注重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益,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已成為一種社會共識。日前,松江法院就支持了一位常年遭受家暴的妻子提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這位親手寫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的張女士,十年間屢次遭到丈夫陳某的毆打、辱罵,她多次報警,并就醫(yī)驗傷。事后,陳某往往追悔莫及,并向妻子出具保證書、悔過書等,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又將承諾拋之腦后,甚至變本加厲。
今年春節(jié),二人回老家探親期間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陳某出手毆打妻子,拉架過程中,張女士父親的手也被打傷。當地派出所介入后,向陳某出具了家暴告誡書?;氐缴虾:?,張女士便帶著兒子從家中搬離,同時向松江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面對妻子提供的保證書、家暴告誡書、驗傷通知單、照片等證據,陳某對自己毆打妻子和小孩的行為供認不諱。他表示自己因為在外打工,日常生活壓力比較大,有時無法控制情緒,因此實施暴力行為。此外,他還將妻子不做家務、不好好教育孩子等作為施暴的借口。
法官對陳某的行為予以告誡,并出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陳某對張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陳某威脅、跟蹤、騷擾張女士。人身安全保護令也被及時送達被申請人所在地的居委會和派出所。
松江區(qū)人民法院惠蕙法官指出,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六個月)內,仍然繼續(xù)實施家暴行為的,有可能會面臨拒不執(zhí)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文書罪;因為嚴重侵害申請人身心權益的行為而導致相應法律后果的,還要面臨刑事追究的風險。
法官同時提示,法院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出具,不需要當事人已經實施了構成傷害的行為,只要有微信、短信等能夠證明有實施這種行為的可能即可。婦女朋友或家暴受害人一旦發(fā)現對方有實施暴力行為,應當報警,并留存相關證據。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曾瑤婷 實習記者: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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