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定期去健身房已經(jīng)成了很多人的生活方式,選擇從事拳擊等具有一定風險的運動項目的健身愛好者也不在少數(shù)。日前,一位拳擊業(yè)余愛好者,就在健身房與他人對抗訓練后,顱內(nèi)出血,被鑒定為十級殘疾。但是,根據(jù)《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他并不能當然地要求對練者承擔侵權責任,閔行法院昨天對此案作出宣判。
為了學習拳擊,李某去年4月與上海閔行區(qū)某健身房簽訂協(xié)議,購買私教課程,每季度費用2000元。
去年5月,健身房安排另一名拳擊練習者陸某 與其進行對抗練習。訓練中,雙方穿戴整套拳擊護具,教練在旁指導,李某有數(shù)次被打到頭部,但對手并無明顯違規(guī)行為。
據(jù)在場指導的教練說,訓練完,他還與李某一起聊天,也是有說有笑的,在10分鐘左右,李某無異常地離開了拳館。
但李某當晚就出現(xiàn)了頭暈、嘔吐,入睡后,甚至昏迷不醒。李某說,自己的情況持續(xù)加劇的,剛開始是眼睛疼,后來是眩暈嘔吐,之后是昏迷。次日早晨,家人將其送醫(yī)搶救。經(jīng)鑒定,李某因意外致右側額顳頂枕部、縱裂、小腦幕硬膜下血腫等傷情,開顱手術后,評定為十級殘疾。
接受治療后,原告遂將對練的陸某和健身房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數(shù)十萬元。
庭審中,被告方引用《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認為拳擊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原告自愿參加,不能請求沒有過錯的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而原告一方則稱,雖然知道這項運動有一定風險,但對風險有多大,已經(jīng)是否會危機生命,是不清楚的。
閔行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適用自甘風險條款,對練的陸某不承擔侵權責任。閔行法院田震法官表示,雙方都是成年人,應該知道拳擊運動有一定風險,并自愿參加,陸某作為其他參與者,并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法院沒有認定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從對練情況來看,健身房作為組織者,已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由于其經(jīng)營的是具有較高風險的拳擊訓練,因此較一般體育運動項目經(jīng)營者 負有更高的安保義務,而其訓練計劃安排、教練執(zhí)教資質,都與拳擊的高風險不匹配。比如,所有教練均無執(zhí)業(yè)資質;在原告上課僅10次不到的情況下,就根據(jù)他自己的要求,安排對打訓練。因此判決,健身房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13萬余元。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張幗霞 馮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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