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裁定對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的公告
(2021)瓊破1號之一
本院根據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航空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大新華航空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資本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基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商業(yè)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請,于2021年3月13日依法裁定對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進行實質合并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擔任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管理人。有關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債權人應于2021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訊地址: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西沙路25號海航創(chuàng)業(yè)園;郵政編碼:570102;聯系電話詳見附件2)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等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具體申報方式和細節(jié)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債權人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本院將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開展工作,支持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將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網絡方式召開,具體會議細節(jié)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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