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瑣事對上司心生不滿,于是在微信群里隨意辱罵上司,這話說的是痛快了,卻給上司帶了不小的困擾,引發(fā)名譽權官司。今天的虹法論案,我們聚焦名譽權糾紛:
◆ 在微信群辱罵同事,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
◆ 被侵權人能否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主審法官 陸逸 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四級高級法官
關鍵詞
裁判要點
微信群名譽侵權是網(wǎng)絡侵權的一種,也應符合一般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主觀過錯、因果關系;其中違法行為的標準除了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外還有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兩個標準符合一個即可認定為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易某和陳某原是同事,在一家物業(yè)公司工作,均為同一個微信工作群的群成員。從2019年2月8日開始,陳某在微信工作群中以語音和文字的方式發(fā)布針對易某信息,信息的內容與公司的日常工作均無關聯(lián),諸如“做人積點德,老天爺看著你呢”、“把不該拿的錢吐出來”、“你的皮真的是全中國最厚的”、“打入十八層地獄、永不超生、掃把星、惡婦”、“孽畜”、“老子不干了也要把你弄到牢房里”、“害人精、披著羊皮的狼”等等,總共數(shù)百條之多。
事后,陳某向公司領導出具兩份檢討書,反思了自己的錯誤,并書面向易某表示道歉。而就該事件,公司先后兩次召開“員工代表會議”,最終決定按《員工手冊》中相關規(guī)定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系,并向陳某發(fā)出《解雇通知》,將其移出了微信工作群。
審理中,易某認為,陳某在微信群中發(fā)布的內容,構成辱罵,使自己名譽受到損害,精神遭受痛苦,鑒于陳某已經(jīng)離職,被移出微信工作群,也考慮到其在檢討書中已有道歉,故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和經(jīng)濟損失(律師代理費)1萬元。
陳某對發(fā)布內容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發(fā)詛咒話語在先,陳某只是為了替其他員工出頭,僅是一種發(fā)泄情緒的行為,也未造成影響,所以不構成侵權;若法院認為構成侵權,易某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和經(jīng)濟損失過高,要求予以調整。
裁判結果
上海虹口法院審理后判決:
一、陳某賠償易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二、陳某賠償易某經(jīng)濟損失5,000元。
宣判后,陳某、易某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上海虹口法院認為
首先,微信工作群是員工之間就工作進行聯(lián)系和溝通的群組,該群內發(fā)表的言論均應與工作有關,但陳某在該群中卻發(fā)布與工作無關的、針對易某的信息多達數(shù)百條,持續(xù)數(shù)日,陳某此舉,必然會使易某的工作狀態(tài)、個人情緒受到影響,也必然會使群內的其他員工對此議論紛紛;
其次,陳某辯稱是易某先在朋友圈發(fā)詛咒話語在先,但從易某在朋友圈發(fā)布的內容看,其并無針對陳某的故意,且即使雙方在工作中有沖突,也應通過互相溝通或合法正當?shù)耐緩浇鉀Q,不宜采取過激言行進一步去擴大沖突;
再次,陳某在工作群上所發(fā)布的內容帶有侮辱性語言,已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易某的名譽,降低了易某的社會評價。陳某雖辯稱未造成影響,但為此事公司先后召開了兩次會議,并出具了書面《警告》和《解雇通知》,陳某的行為對易某個人,對公司其他員工以及公司領導決策層都產生了影響,不可謂后果不嚴重。
綜上,陳某主張其不構成侵權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陳某主張數(shù)額過高,法院根據(jù)陳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給易某造成的精神損害等情況酌定為2,000元。關于易某提出的經(jīng)濟損失(律師代理費的支出),法院認為該款是易某為實現(xiàn)其權利救濟而實際付出的費用,法院應予以支持,但律師費數(shù)額應當按照《上海市律師收費辦法》在合理范圍內主張為宜,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為5,000元。
法官說法
微信日益成為人際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其給人們帶來信息獲取、發(fā)布便捷的同時,也易造成侵權行為的便捷和隨意。微信群名譽侵權雖屬于網(wǎng)絡侵權的范疇,但仍然是傳統(tǒng)過錯責任形態(tài)下的侵權類型,就其歸責而言,仍然屬于過錯責任。因此,陳某在微信群發(fā)表的言論是否屬于違法行為是一個首先需要認定的問題。
通過微信群、微信圈發(fā)表內容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構成違法行為標準有兩個,一是發(fā)表的內容是否有事實依據(jù);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兩個標準符合一個即可認定為違法行為。
本案中,陳某在微信群中以語音或文字的方式發(fā)布了數(shù)百條的信息,持續(xù)數(shù)日,言論激烈,確實存在侮辱他人人格之嫌,應認定屬于違法行為。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shù)額。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李翔 通訊員:衛(wèi)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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