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因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導(dǎo)致車輛脫離正常行駛道路,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jù)介紹,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客車由泰安去往東平,車內(nèi)載客18人??蛙囆旭傊翓|平縣接山鎮(zhèn)331省道與濱河大道交叉路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客車司機明確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車站后方可下車,周某某即搶奪司機方向盤要求停車,導(dǎo)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司機將客車緊急制動后,停在道路北側(cè)的路肩上。
周某某的行為導(dǎo)致客車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被告人周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賠償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車輛維修費1500元,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chǎn)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方向盤,致使車輛失控,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周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賠償了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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