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當下越來越激烈的行業(yè)競爭,聯(lián)名、跨界等成為新式茶飲出圈的重要營銷方式。就在本周一,貴州茅臺與瑞幸咖啡推出的聯(lián)名咖啡"醬香拿鐵"正式開賣,引發(fā)廣泛關注。那么,如果擅自在飲品中 添加茅臺酒售賣算不算侵權呢?據(jù)企查查app顯示,近日,多個商家用茅臺、五糧液制咖啡被罰。
天眼查App顯示,9月5日,江陰市三家咖啡館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分別被江陰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罰款14萬余元、9400余元、3500余元。處罰事由顯示,這三家咖啡館未經授權,將茅臺、五糧液、國窖等知名品牌的酒添加到咖啡中混合,現(xiàn)場制售,并貼有相應品牌商標標簽的咖啡飲品。經確認,上述品牌酒企未授權當事人生產、銷售有其注冊商標的商品。上述侵權飲品扣除相應成本后,每杯的利潤為10元,3家咖啡館分別銷售1617杯、112杯、42杯。事實上,這不是第一次有商家因為使用茅臺自制咖啡被罰。去年,無錫市一化妝品經營部在未領取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銷售"茅臺咖啡",且在店內設置"專屬特調茅臺咖啡53度 128元""咖啡天花板玖號 53度飛天茅咖"等宣傳牌。由于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及茅臺公司的相關授權,當事人因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和《商標法》,被無錫市梁溪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8378.15元,并處以罰款63640元。
經營涉酒精類飲品需要食品經營許可,但是在咖啡中擅自添加茅臺為什么涉及侵權呢?在法律上,哪些情況屬于侵權,哪些情況是合理使用?
游云庭律師表示:食品或者飲料中添加了茅臺之后,能不能向消費者進行宣傳呢?這個其實是一個涉及商標侵權的問題,如果宣傳效果上讓消費者誤以為這個品牌跟茅臺有合作,出了聯(lián)名款,但實際商家并沒有獲得茅臺的商標授權,這個時候就有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風險。但如果只是如實的標注本品中含有多少的茅臺,這就是一個合理使用,并不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
據(jù)了解,"醬香拿鐵"是茅臺與咖啡品牌的第一次聯(lián)名合作。但事實上,市場上早就出現(xiàn)了 茅臺咖啡。而此前,茅臺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咖啡店擅自在飲品中添加茅臺售賣,即便不以此作為賣點宣傳,也屬于侵權行為。這個說法是否合理?
游云庭律師解釋:如果一瓶茅臺酒被出售了,那么作為生產商的茅臺公司對于這瓶酒的權利就用盡了。購買茅臺酒的公司或者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地使用這瓶酒,比如直接喝,比如添加到其他的食品或者飲料里面進行銷售,這些都不違法。但是如果商家要把茅臺添加到其他食品飲料里的,應當向消費者進行公示,以免出現(xiàn)酒精過敏,酒后駕車這樣一些情況。
(編輯:虞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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