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原告上海港某物流公司(以下簡稱上港公司)與被告上海水月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月公司)簽訂倉儲保管合同,將其代理進口的8套大型發(fā)電機組設備交由水月公司在自貿區(qū)內的保稅倉庫進行保管。水月公司向石羽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羽公司)租用了倉庫和場地。
上港公司訴稱,其已經向水月公司支付了合同約定的倉儲費,但對方擅自提高倉儲費標準,并以此拒絕其提取貨物,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放貨。據稱,該批設備采用的是先進的環(huán)保生物發(fā)電技術,總計價值超過2億元。
兩被告辯稱,合同履行期間曾通知上港公司調整倉儲費標準,上港公司并未提出異議,在未付清費用前,他們有權留置涉案設備。
上海海事法院經初步審查認為,因百萬元的倉儲費用,留置價值上億元的設備,顯然合理性不足。隨著時間的推移,高額倉儲費還將持續(xù)發(fā)生,各方損失勢必進一步擴大。同時,涉案貨物是特種大型設備,若無兩被告配合,很難順利實施提貨。
為了取得最佳的糾紛解決效果,促使各方當事人“案結事了”,自貿區(qū)法庭的承辦法官一方面積極向兩被告釋明留置權行使不當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客觀地向上港公司分析了提貨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現實難題,引導各方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最終,經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溝通協調,原、被告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對爭議的倉儲費各自作出讓步。 協議簽署后,各方當事人均依約誠信履行了己方義務,涉案設備已安全、順利地全部提取出庫。上港公司向石羽公司支付了倉儲費。 案件在短短兩個月內成功解決。
(看看新聞網記者: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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