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宣判
兩家福喜被判罰金二百四十萬元
澳籍被告人楊立群獲刑三年
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別領刑
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福喜)、被告人楊立群、賀業(yè)政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兩家福喜公司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澳籍被告人楊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楊立群被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驅逐出境。賀業(yè)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8萬至3萬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適用緩刑。
2015年12月28、29日,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過程中,法院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對涉案證據(jù)逐一進行了舉證、質證,查明了相關犯罪事實,并聽取了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被告人胡駿、劉立杰、張暉分別擔任上海福喜廠長、計劃主管和質量經理;被告人李亞 軍、張廣喜、薛洪萍分別擔任河北福喜廠長、倉儲物流經理和質量經理。被告人楊立群、賀業(yè)政、陸秋艷、杜平分別擔任兩家福喜的上級公司歐喜投資(中國)有限 公司的深加工事業(yè)部總經理、運營總監(jiān)、計劃經理和公司銷售主管,其中楊立群于2013年12月到任現(xiàn)職。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間,兩家福喜生產、銷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勝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勝公司)的工藝和原料要求,被 退貨或終止訂單,造成相關產品大量積壓。楊立群等人為挽回經濟損失,經商議決定并下達指令,沿用原處理方案,將上述產品重新加工包裝后繼續(xù)銷售或作為原料 進行生產,致使部分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例如,2013年3月至5月,河北福喜按照百勝公司訂購,用小牛排原料生產冷凍腌制小牛排,并已完成解凍、注射、滾揉等主要生產加工程序,后因 百勝公司突然終止訂單,上述小牛排經包裝后放入冷庫儲存,并設定了180天保質期。2014年2月至3月間,根據(jù)楊立群、賀業(yè)政等人指令,由李亞軍組織、指揮,由張廣喜安排生產,河北福喜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小牛排,再加工成黑胡椒牛排,并重新標注生產日期和12個月保質期后銷往市場。
又如,2014年6月,上海福喜按照上述流程,根據(jù)楊、賀等人指令,由杜平聯(lián)系客戶,由陸秋艷制定、下達生產計劃,由胡駿組織、指揮,由劉立杰安排生產,張暉安排質量部門更改保質期并檢測放行,將超過保質期的冷凍腌制小牛排,重新加工成迷你小牛排并重新標注生產日期和365天保質期后銷往市場。
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兩家公司又先后將百勝公司退回或庫存超過保質期的煙熏風味肉餅、冷凍香煎雞排、燈影牛肉絲等,采用拆除包裝、再加工并重新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方法予以生產、銷售。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向案外公司采購冰鮮雞皮、雞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產計劃變化,經胡駿默許,遂沿用冰鮮轉冰凍的方式,將上 述食品放入冷凍庫保存,并將冰鮮原料代碼改為凍品代碼,更改保質期為一至三個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劉立杰安排生產,上海福喜將該批超過冰鮮 保質期的原料加工成麥樂雞等食品并部分予以銷售。
法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回收食品在名稱、界定、處置等方面均做出明確規(guī)定。此案中煙熏風味肉餅等在售出 后被采購商百勝公司退回,符合回收食品的界定。法律又明確規(guī)定,禁止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重新生產并銷售。同時,《食品安全法》也對保質期作了具體規(guī)定,并 為食品行業(yè)所明知。確定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涉案冷凍腌制小牛排等,已經過解凍、注射、滾揉 等生產加工程序,添加了全蛋液等輔料,兩被告單位將其包裝后放入冷庫儲存,并設置了180天期限,且在管理系統(tǒng)內標注為保質期。然而在遭到退貨或終止訂單 后,兩被告單位不顧已超過保質期的事實,重新拆封生產,并加工成黑胡椒牛排等,其行為顯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guī)定。
其次,《食品安全法》將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均規(guī)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范疇。而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產品質量法》中又規(guī)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等要求。因此,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涉案產 品,具有食品安全風險,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第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滿五萬元以上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此案兩被告單位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10名被告人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的從業(yè)人員,本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關于“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 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的規(guī)定,但其無視法律對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禁止性規(guī)定,仍 指令、組織、指揮、安排對涉案產品的加工生產,且涉案產品由兩被告單位質量部門檢測合格放行并已部分銷售,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認定其具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 品的主觀故意。辯方關于涉案不合格產品所占兩被告單位經營額的比重較小,生產符合企業(yè)內部生產流程等理由,不應作為被告單位、被告人免除法律及社會責任的 理由。
法院認定,楊立群、賀業(yè)政、陸秋艷、杜平分別利用擔任的相關職務,根據(jù)各自職責,指令上海福喜、河北福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食品生產、銷售過 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其中,楊立群、賀業(yè)政銷售金額110萬余元,兩被告單位及其余9名被告人銷售金額76 萬至16萬余元不等,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jù)兩被告單位、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且兩 被告單位、十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等,法院依法分別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jù)此,嘉定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上海福喜罰金一百二十萬元;河北福喜罰金一百二十萬元;楊立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驅 逐出境;賀業(yè)政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陸秋艷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杜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一年七個 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胡駿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劉立杰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張暉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 處罰金四萬元;李亞軍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張廣喜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薛洪萍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一年七個月,并處 罰金三萬元。
(來源:新華網)
劍網行動舉報電話:12318(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021-64334547(市版權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東方(上海)傳媒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