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祭祀品不小心,殃及他人停放的車輛被燒毀。車主將辦喪事的事主與辦喪事的承攬人等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日前,上海浦東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承攬人李某賠償車主朱某11.2萬余元,事主徐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16年2月,徐某的母親去世,其委托李某以一條龍服務方式代辦喪事。于是,李某向吳某購買祭祀品,并由吳某通知劉某、顧某、汪某屆時前往幫工。
2月9日下午,徐某母親的殯葬儀式在徐家宅舉行,李某的丈夫及劉某、顧某、汪某到場。徐某、李某的丈夫選定了一處空地,為祭奠儀式做準備。期間,他們發(fā)現(xiàn)朱某的白色起亞牌轎車曾停在附近,便提出讓車主將車停放到距空地西面約20米處的路邊樹林里。
祭奠儀式中,死者家屬和劉某等人先后燃放了高升、煙火和祭祀品,并在儀式完畢后,留下劉某和顧某在現(xiàn)場看管燃燒物。15時50分許,劉某、顧某認為祭祀品和遺物徹底燒完、火已熄滅,遂離開了現(xiàn)場。
16時53分,有人報警稱,徐家宅一樹林里轎車爆炸。民警到場,雖經(jīng)消防滅火,但該轎車已燒毀。后消防部門認定該轎車是因外來火種引起燃燒。
據(jù)事發(fā)當天派出所的詢問筆錄,李某稱,在燃燒死者遺物后,工人未及時將火星熄滅,導致火點燃到旁邊的木草等物,蔓延之火將轎車點燃。
2016年5月,朱某以財產(chǎn)損害賠償為由,將事主徐某、承攬人李某、派工者吳某、幫工劉某等三人告上法庭,索賠14萬余元。
朱某認為,徐某是雇主,不應讓他人在此空地焚燒物品,而導致自己的私家車毀損,此期間,徐某與李某等人也均有過錯,故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徐某辯稱,與李某是服務合同關(guān)系,非雇傭關(guān)系,安全義務應由李某負責,故自己沒有侵權(quán)行為,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朱某的車輛燃燒與己喪事有關(guān)。
李某辯稱,劉某等人是等到明火燒完后才走,隔很久發(fā)生車輛燃燒,燃燒點與車輛相距20米,也沒人看到起火過程,因果關(guān)系不明。吳某是運送祭祀品的人,焚燒也是吳某找人操作,故吳某及其幫工存有過錯。
吳某辯稱,李某向其購買祭祀品,并讓其幫忙叫人,工資是李某發(fā)的,操作是李某負責,其認為事故與己無關(guān)。劉某等三名幫工均辯稱,其沒有責任。
法院認為,朱某車輛燃燒與喪事燃燒行為有關(guān)。首先,經(jīng)消防部門認定朱某車輛燃燒為外來原因。雖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朱某車輛的燃燒是辦喪事行為引起,但當天喪事,燃放大量的煙花、祭祀品和遺物,而沒有證據(jù)證明當天還有其他更為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其次,李某查看現(xiàn)場后推測是幫工未及時將火星熄滅而燃上旁邊的木草物,蔓延之火將朱某車輛點燃。李某作為喪事承攬人,第一時間查看現(xiàn)場所作的推測具有說服力,應予認定。
徐某將喪事委托李某辦理并支付費用,雙方之間形成承攬關(guān)系;吳某向李某提供喪葬用品,就此形成買賣關(guān)系。吳某臨時叫人幫忙,幫工在現(xiàn)場聽從李某安排,工資雖由吳某發(fā)放,但每隔一時段就祭祀品費和幫工工資與李某結(jié)算,互相之間形成勞務關(guān)系。根據(jù)規(guī)定,提供勞動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quán)責任。因此,吳某和劉某等人不應承擔本案責任。
徐某和李某在室外大量燃燒物品,應當確保安全。在徐某等人離開后,李某安排劉某等人看守現(xiàn)場,劉某在自認為火已完全熄滅后才離開現(xiàn)場。由此可見,在徐某與李某之間,雙方應當是約定由李某對燃燒現(xiàn)場的安全負責。因此,李某應當對朱某的全部損失承擔最終責任。徐某作為喪葬的事主,對外應當就李某所負責任在無力清償?shù)那闆r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據(jù)此,浦東法院一審判決,承攬人李某賠償車主朱某11.2萬余元,事主徐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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