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聽取了“雷洋案”5名涉案警務人員辯護律師的意見。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記錄在案,對于辯護律師準備提交的書面意見將予附卷。同時,檢察機關還應雷洋家屬聘請的代理律師的要求,聽取了意見,并已收取了材料。檢察機關將在辦案中客觀全面聽取各方律師意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雙方律師均對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做法表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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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死因鑒定意見公布后,記者采訪了全國檢察技術人才庫成員、北京市檢察業(yè)務專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王居生法醫(yī)。
王居生從事法醫(yī)病理和法醫(yī)臨床檢驗鑒定工作近30年,曾參與北京市多起重大疑難案件的辦理。在雷洋案中,王居生受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全程見證了雷洋死因的鑒定過程。
問:雷洋死因鑒定意見已經(jīng)向社會公布。您能否向公眾通俗解釋一下?
答:雷洋死因的鑒定意見是“死者雷洋符合胃內(nèi)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通俗來說,就是嘔吐物誤吸入了呼吸道導致窒息死亡。
問:什么情況下會造成嘔吐物誤吸入呼吸道?
答:正常情況下,人的會厭反射很靈敏,異物進入呼吸道會出現(xiàn)劇烈的嗆咳反應,因此嘔吐物不易進入呼吸道。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因顱腦外傷或者醉酒等原因,導致會厭反射靈敏度降低,當發(fā)生嘔吐時,嘔吐物會因嗆咳反應減弱或消失而使嘔吐物誤吸入呼吸道。另外,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導致嘔吐物不能順利排出,也會造成誤吸;老人和嬰兒也可能因自身原因而出現(xiàn)誤吸。至于導致雷洋誤吸的原因,還需要結合整體鑒定意見和下一步偵查工作予以確認。
問:鑒定工作一開始,公眾就期待盡快得知尸檢結果?,F(xiàn)在來看,雷洋尸檢的鑒定時間超過了一些專家的預判。作為檢察機關指派的見證人,請您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答: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guī)定,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對于本案而言,社會關注度較高,鑒定機構進行了深入細致、客觀全面的檢查,僅解剖檢驗過程就持續(xù)了十多個小時。在組織病理學檢驗階段制作了257張病理切片,這遠遠超出了通常尸體檢驗的工作量。另外,為保證鑒定意見的權威性,鑒定機構還多次聘請了國內(nèi)著名法醫(yī)學專家進行論證。根據(jù)委托協(xié)議,鑒定期限為45—60個工作日。現(xiàn)在看來,鑒定工作沒有超過委托協(xié)議期限。
此外,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還指派法醫(yī)全程見證了鑒定過程。在確保不影響解剖工作的前提下,經(jīng)征得鑒定機構同意,檢察機關允許雷洋家屬委托的代理律師、法醫(yī)專家見證人以及檢察機關邀請的具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身份的特邀監(jiān)督員、特約檢察員共同見證了解剖過程。其中安排檢察機關的特邀監(jiān)督員、特約檢察員參與見證是我們對類似案件尸體解剖見證監(jiān)督工作的探索,也是對檢察機關自身工作的監(jiān)督。就本案而言,允許受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師參與見證解剖過程,對向家屬如實反映相關情況起到了積極作用。
問:我們注意到,檢察機關針對鑒定意見也召開了專家審查論證會。為什么要召開這樣一個會議?
答:是的。依據(jù)刑訴法規(guī)定,鑒定意見經(jīng)審查核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因此,我們在6月27號,組織了國內(nèi)著名的法醫(yī)病理學和臨床病理學專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采用“會診”的方式輔助檢察機關在偵查工作中理解、適用鑒定意見。
本次論證會上,專家針對鑒定活動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檢察機關根據(j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就專家提出的建議,向鑒定機構提出了詢問。鑒定機構及時給予了解釋和說明。
問:我們注意到,有人質(zhì)疑檢察機關根據(jù)雷洋家屬意愿委托社會第三方鑒定機構承擔雷洋尸檢任務的合法性,認為只有雷洋家屬聘請的律師參與了解剖見證顯失公平。對此,您有何看法?
答:雷洋死亡原因的鑒定工作是依法進行的,由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委托確定鑒定機構。本案在委托鑒定時處于案件初查階段,涉案警務人員只具有初查對象的身份,還不是犯罪嫌疑人,沒有律師介入的相關程序。鑒于本案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在委托鑒定機構時,征求了死者家屬的意見和公安機關的意見。雙方對鑒定機構的選擇都表示贊同,沒有提出質(zhì)疑和回避的請求。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門公布在案、具有合法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也是檢察機關在征求接受委托意見過程中,明確表示愿意承擔鑒定任務的鑒定機構。檢察機關對其委托工作符合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人民檢察院鑒定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合規(guī)。
問:鑒定意見今天已向受害人家屬等相關人員進行了告知,這是基于怎樣的考慮?
答: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檢察機關已將作為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告知相關人員。因本案備受社會關注,在告知的同時,還在確保不影響案件偵查、不傷及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進行了通報。
另外,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告知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申請。
問:對于此類申請,檢察機關該怎么處理?
答:對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檢察機關應依法辦理。如果認為原鑒定意見正確,不存在申請人提出的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情形的,檢察機關應駁回申請、維持原鑒定意見并說明理由;如果認為確有必要,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問:鑒定意見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現(xiàn)在公布的鑒定意見,對辦理這起案件意味著什么?
答:鑒定意見是八類刑事證據(jù)之一。鑒定意見經(jīng)偵查部門審查核實后,方可以作為案件證據(jù)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鑒定意見不是唯一的證據(jù),不能孤立使用,必須要在整個證據(jù)鏈中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共同證明相關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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