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上午10時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辛海平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辛海平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被告人辛海平自稱乘坐公交車時被人惡意扎針染上重病,遂產(chǎn)生報復(fù)社會泄憤的惡念,于2018年6月22日15時許,攜帶提前購買的作案刀具從西安市王寺街辦大蘇路北側(cè)公交車站乘坐由西向東行駛的302路公交車,當該車行駛至西安市未央?yún)^(qū)三橋街辦紅光路西凹里村鐵路閘口時,持刀對車上人員進行砍殺,并追至車下繼續(xù)砍殺乘客及路人,致4人死亡,7人輕傷。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辛海平為報復(fù)社會,持刀砍殺公交車上乘客、過路群眾,致多人死亡和輕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辛海平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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