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車搶控方向盤、對駕駛員施以暴力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近年來屢見不鮮。為了更好地實現罪刑相適應《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駕駛罪,普陀區(qū)人民法院今天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首例妨害安全駕駛案。
今年3月的一個下午,被告王某搭乘950路公交車。上車過程中有另一位男乘客,因未佩戴口罩,駕駛員勸阻。男乘客下車買口罩后,男乘客妻子擋住車門,不讓駕駛員駛離,雙方發(fā)生爭吵。
隨后,男乘客趕回、并佩戴口罩上車,公交車重新行駛,而駕駛員與其妻子仍在持續(xù)爭吵。此時,坐在駕駛員后方側座的王某,因不滿駕駛員語氣態(tài)度,也加入了爭吵。
沒吵幾句,王某就離座走向駕駛位,拉拽方向盤,駕駛員隨即剎停車輛,幸而沒有造成人員車輛損傷的嚴重后果。車輛剎停后,王某擺脫上前勸阻的乘客,繼續(xù)用拳揮打駕駛員頭部,駕駛員報警,王某逃逸。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王某在行駛中的公交車內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交車正常行駛,危機公共安全,應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駕駛罪 追究刑事責任。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吳曉軍,解讀"危及公共安全",只要求 隨時可能發(fā)生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它并不要求一定發(fā)生實際的危害后果。
司法機關解讀,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在公交上搶控方向盤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駕駛行為,一般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該罪的法定起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時會造成量刑偏重。而犯妨害安全駕駛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能更好實現 罪刑相適應。今天,普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被告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董婷婷進一步解讀新罪名稱,拉拽方向盤的后果,可能會使駕駛員失去對這輛車的控制,發(fā)生撞人、撞車,或者其他一些交通事故。對于這種行為,刑法也是予以打擊的,但同時也要遵循刑事寬嚴相濟、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而如果行為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機公共安全的,也可能觸犯妨害安全駕駛罪。
(看看新聞Knews 記者:張幗霞 趙祎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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