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代社會中,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是最為常見的民事案件之一。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這類糾紛在事故發(fā)生后交警定責到法院化解糾紛過程中,司法服務有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難以與群眾快速、簡便化解事故糾紛的司法需求相適應,即存在所謂的“最后一公里”難題。
為進一步適應上海交通法治建設的要求,特別是人民群眾對優(yōu)質高效的司法服務的實際需求,按照上海市委書記韓正提出的“從嚴加強綜合交通管理”的要求,促進事故現(xiàn)場快速撤離、糾紛快速便利處置,為交通安全暢通提供司法保障,實現(xiàn)有效打通交通事故糾紛司法服務“最后一公里”難題的目標,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與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高架支隊(以下簡稱“上海高架支隊”)建立了常態(tài)化的工作聯(lián)動機制,研究和推進職能互動,并通過總結近幾年來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實踐經驗基礎上,探索形成了一套切實有效的便民聯(lián)動機制,在便利和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等方面發(fā)揮著積極作用。
一、以高架調解室為抓手,傾力打造優(yōu)質高效的一站式服務
2013年9月,在上海高架支隊的大力支持和緊密配合下,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在高架支隊審理辦案科辦公場所內設立高架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室(以下簡稱高架調解室)。該調解室作為法院與高架交警部門聯(lián)動配合機制的重要抓手,對實踐中有調解基礎的高架交通事故糾紛,基本實現(xiàn)“交警責任認定、法院司法調解、法院文書確認”三步走的一站式服務。較以往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群眾辦事時間成本,切實方便了社會公眾。
在一起輕微人傷案件中,當事人周某指著手中拿著的調解文書對記者稱贊道:“不到30分鐘,就能拿到文書進保險了,真方便?!?/p>
這個案例中,周某在交警部門完成了事故責任認定的環(huán)節(jié)后,直接來到高架調解室,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派駐的法官、法官助理等工作人員進行司法調解,調解成功后,直接以正式法律文書的形式予以確認,而且雙方當場就能拿到調解書,原告還當場拿到了賠償款,實現(xiàn)了定責和法律調解的一站式服務,便利了群眾及時快捷化解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據悉,自2013年9月26日起,截至2016年3月,在調解室受理的1084個案件中,調撤率為100%,而周某等2000余位當事人在高架支隊審理辦案科辦公點的調解室當場拿到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的司法文書,賠償款當場履行率達99.4%,較大程度地縮短了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時間成本。
此外,當事人在高架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承擔事故責任的法律后果、訴訟的條件和程序、賠償標準等法律問題不一定熟悉,需要專業(yè)的法律解答。
根據這個實際需求,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與高架交警部門形成緊密配合,發(fā)揮各自職能優(yōu)勢,逐步完善“事故責任由交警解答為主、賠償糾紛由法院解答為主”的聯(lián)動服務方式,發(fā)揮高架調解室第一線的便利優(yōu)勢,為高架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面對面的法律咨詢服務,兩年多來共接待各類法律咨詢約2100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反饋。
二、探索事項告知全覆蓋新舉措,搭建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司法服務橋”,助推“最后一公里”更順暢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相關人員稱,以往交通事故糾紛后,起訴到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的當事人,有部分人因為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導致證據保全不及時、訴訟主體不適格、起訴材料不齊全等現(xiàn)象,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便利在一定程度受到影響。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與上海高架支隊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出一套事項告知全覆蓋新舉措,將交通事故糾紛中老百姓關注的問題事項全部納入到一張告知單中,與交警部門的事故處置告知單形成聯(lián)動配合,在事故發(fā)生后將相關重要的法律事項等內容及時告知給事故當事人,改變了以往等到立案訴訟階段才告知當事人的做法。另外,針對實踐中常出現(xiàn)的當事人,在起訴時才發(fā)現(xiàn)缺少對方身份材料以及證據未及時保全等問題,在告知單中特意作了“法院溫馨提示”的便民信息,告知當事人“及時保存事故現(xiàn)場照片、對方駕駛證、行駛證及保單信息、有效聯(lián)系地址及電話”,便于其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目前,在上海高架支隊和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的共同努力和全力推進下,這種事項告知全覆蓋的舉措已經在上海高架支隊事故審理辦公點、高架調解室以及高架50多個便民服務點等試行,目前已累計發(fā)放便民告知單2500余份,當事人起訴所需材料一次到齊的情況越來越多,群眾訴訟便利性有效提高。
三、建立信息協(xié)助查詢機制,依法保障當事人訴權
上海鐵路法院相關人員稱,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原告方在很多情況下無法自主取得被告的身份信息、駕駛證等必要的訴訟材料,以致無法立案,影響了當事人訴權的正常實現(xiàn)。
針對這一問題,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與上海高架支隊在共同調研商議的基礎上,對確實無法自行提供對方身份材料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為保障其訴權,建立了相關信息查詢的配合機制。具體方法是,由法院審核確認申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認為確有需要的,當場開具協(xié)助調查函,高架支隊交警則憑函當場提供所需信息材料。實施該措施后,當事人的訴權得到了充分保障,也無需為訴訟需要查詢身份信息而往返奔波于法院與交警部門之間,有效地減輕了當事人訴累。
據了解,自打通司法服務“最后一公里”便民聯(lián)動機制試行以來,便民利民惠民服務得到了不少群眾的良性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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