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在上海買一套房,除了考慮房價以外,稅費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如今許多上家要求的都是凈到手價,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所要繳納的稅費都由下家承擔,并且往往把這一點寫入了合同中。在此,焦焦提醒,落筆簽字,千萬謹慎。為什么呢?先來回顧一下昨天節(jié)目中被告張女士的遭遇。
2016年,張女士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并順利交接入住了。誰知兩年后,她突然接到上家趙先生的電話,說張女士還要再支付一筆16萬多元的稅款。
房子都過戶兩年多了,怎么又要付錢呢????
原來,上家趙先生賣房時要求凈手價660萬元,而張女士當時的預算只有700萬元,加上林林總總的各種稅費,就超預算了。但中介告訴她,可以想點辦法。因為這并非趙先生的唯一住房,按照規(guī)定是要支付1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不過只要上家能夠出具一份“滿五唯一”的承諾書,就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正好在張女士的預算之內。
就這樣,這套房屋在承諾“滿五唯一”的情況下,成交了。????
誰知2018年,稅務機關查出,趙先生的房屋并不符合“滿五唯一”的條件,需要補繳1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并支付4萬余元的滯納金。
???趙先生不愿承擔這筆損失,要求張女士支付。這當然遭到了張女士的拒絕。于是趙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女士告上了法庭。
???張女士:“這筆錢憑什么讓我出?”???
要說張女士的氣憤也不是沒道理:當時中介說了,賣家會搞定的。如今過了兩年多,說要補繳了,怎么能找到我呢????
可原告趙先生卻一口否認,說從來沒有簽過什么“滿屋唯一”的承諾書,全都是下家和中介搞的鬼。
如今,兩邊都無法拿出實錘:究竟是誰提出的以作假的方式去避稅?又是誰去操作的呢? ???
最終法院依據(jù)合同上的約定“下家承擔所有稅費”,判決被告張女士支付12萬多元的稅款。
同時,由于原告趙先生對房產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事情,是知情而放任的,因此帶有罰息性質的滯納金就判由原告自己承擔。???
張女士不服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士提起了上訴。
疑問一:張女士遭遇的這種情況,能不能避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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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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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最簡單的,超預算了,不買!賣家不讓價,買家不愿超預算,最后還能怎么辦?只能找找歪門邪道了。可是,歪門邪道是有風險的,偷稅漏稅是要承擔法律后果的:我國《刑法》規(guī)定,逃稅罪最高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疑問二:原告趙先生是否構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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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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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第一次、第二次被稅務機關查出逃稅情況后,只要及時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不予刑事處罰。但如果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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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為了逃這點稅,讓自己面臨違法犯罪的風險,實在是劃不來啊!
如果張女士不想交這筆稅費,那么當初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當注意,不能籠統(tǒng)地寫一句“所有稅費下家承擔”,而是要羅列清楚,哪些稅費項目是由下家承擔的,哪些稅費則是不需要下家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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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我國,對于合同的解釋,采取的是文義解釋和通常解釋。如果當事人有其他解釋的,需要提供相應證據(jù);沒有證據(jù)證明的口頭約定,是沒辦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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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像“稅費全包”這種沒有細節(jié)的約定,不要輕易落筆簽字,里面可能會有各種坑。???例如賣家這套房子是繼承得來的,如果買家沒有注意到這個細節(jié)(產證上會標,拉產調也會有注明,但是大家可能都不太關注),且這套房子并非賣家的唯一住房,那么購買時,就要按照差價的20%來收取個人所得稅,而無法選擇按照房價1%收取。一般來說,繼承來的房子,如果購房時間比較早,跟現(xiàn)在的評估價差距都會很大,稅費就會比較厲害啦!
類似“稅費全包”的約定,在房產購買中還有不少,像是“家具全送”,“家電全送”之類的,是不是看起來很劃算呢?其實,也有大坑。???因為只寫了家具、家電,好家具、差家具都是“家具”,一件兩件都算是“全”,有可能原本看房時看到的好物件都會被替換。以前就發(fā)生過賣家出售房產之后,將燈具、龍頭全拆走的事情。?????
在此,焦焦還是要提醒大家:不論簽訂什么樣的合同,對于合同條款的約定,都是越明確越好,越詳細越好。在字面理解和雙方合意不一致的時候,更要多加注意,修改條款。因為一旦落筆簽字,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沈雪穎 李翔 編輯:胡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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