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有名男子,家里建房,為方便干活便在路上拉了根繩子,沒想到這根繩子絆倒了一位七旬老人,老人受傷嚴重。近日,啟東人民法院呂四法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判令拉繩子的建房戶賠償受害人36萬多元。
2018年7月15日早上7點多,原告高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呂四港鎮(zhèn)菜園村三十組路段時,被一根橫跨道路的繩子割到喉嚨,倒地昏迷不醒。
之后高某被送往醫(yī)院急救,共住院100多天,花去醫(yī)藥費13萬多。經(jīng)公安機關查實,肇事的繩索為被告潘某因修建房屋在道路上自行拉起的。
啟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呂四中隊民警姜政說:“當事人潘某未經(jīng)許可,在道路上擅自拉起繩子,從事非道路交通活動,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未經(jīng)許可,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道路交通活動”的規(guī)定,最后認定,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p>
經(jīng)鑒定,原告高某的傷情已構成四級傷殘,高某向法庭訴請,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6萬多。
啟東市人民法院呂四法庭庭長吳啟飛說:“法院在審核了事故認定書之后,認為公安機關的認定程序合法,主體適合,可以作為立案依據(jù),最終結合事故認定責任書以及雙方的具體情況。判定被告潘某承擔該起事故的70%的賠償責任。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受到法律保護,原告高某在本起事故中受傷,有權向被告潘某主張相應的賠償?!?/p>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潘某向原告賠償360600元。
在生活中,為了一己之便,私自占用路面,進行非交通運輸活動的行為時有發(fā)生,殊不知這樣做隱藏著嚴重的安全隱患。
(素材來源:南通新聞 實習編輯:陸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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