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nèi)容。其中第二條明確強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認定標準。《解釋》第二條對刑法規(guī)定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如何適用,列舉了七項加重處罰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屬于“情節(jié)惡劣”,應當加重處罰。其中一個典型案例為,犯罪嫌疑人挖了個地窖,把未成年幼女拖進去囚禁了幾天后再實施奸淫。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一庭庭長何莉表示,這些犯罪行為對孩子的影響是終身的,對孩子的侵害也是終身的,所以它的危害是巨大的。對這些情形都應當屬于情節(jié)惡劣,應當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
(編輯: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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