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貪污、受賄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扣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4670.13萬余元,其中180.49萬余元未遂。
二、受賄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66.469萬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登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登峰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王登峰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貪污犯罪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 范舒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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