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庭廣眾之下,一名女子趁孩子家人不備,抱起2歲大的幼女就要逃跑。這樣的一幕發(fā)生在上海火車站南廣場,幸好孩子的家人當場發(fā)現(xiàn)制止并立即報警才沒有釀成悲劇。
6月2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靜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認定被告人譙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該案由上海靜安法院副院長丁德宏獨任審判,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副檢察長俞蕾出庭支持公訴,辯護人出庭為被告人辯護,被告人譙某某以遠程在線方式參加審判。
被告人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譙某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系初犯,建議依法從輕處罰。
法庭調(diào)查后認為,被告人譙某某拐騙年僅2周歲的幼兒,使其脫離監(jiān)護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譙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拐騙兒童不同于拐賣兒童。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yǎng)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yǎng)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并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chuàng)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拐騙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qū)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yǎng)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qū)分兩罪的關鍵。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上海靜安法院副院長丁德宏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譙某某稱抱走2周歲的幼兒是為了自己收養(yǎng),也無證據(jù)表明其有出賣幼兒牟利的目的,故其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由于被告人譙某某系犯罪未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家長,在人流量大、人員密集的車站、商場、超市、公園等公共場所,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范圍,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一旦發(fā)現(xiàn)孩子被拐失蹤,應立刻報警。
(看看新聞Knews記者:錢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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