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上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張波、葉誠塵執(zhí)行了死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依法派員臨場監(jiān)督,并在執(zhí)行前安排張波、葉誠塵會見了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波、葉誠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波、葉誠塵地位作用總體相當,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波、葉誠塵視張波的親生子女為結婚障礙,共同預謀采用制造意外高墜方式殺人,致兩名幼童死亡,嚴重挑戰(zhàn)法律和道德底線,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復核期間,葉誠塵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查不屬實,依法不構成立功。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張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葉誠塵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看看新聞Knews實習編輯 全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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