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1日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對“‘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作出二審判決。浙江高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被告人熊志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審理查明,廣西籍被告人熊志城因無力償還賭博所欠債務產生厭世情緒。熊志城于2018年11月10日至12日多次到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qū)飛來峰景區(qū)游蕩并尋找作案對象。11月13日上午10時40分許,熊志城第四次進入飛來峰景區(qū),當日12時許,在蓮花峰山頂附近遇見獨自游玩的23歲女青年譚某某,即持刀連續(xù)捅刺被害人胸腹部數刀,并將其推下懸崖。后熊志城見譚某某還未死亡,又繼續(xù)行兇,并持刀強行對其實施猥褻后將其當場殺死。
案發(fā)后熊志城欲自殺未果。2018年11月17日,熊志城在廣西被抓獲歸案。
2019年7月2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被告人熊志城死刑。熊志城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進行評議后,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熊志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熊志城還使用暴力猥褻他人,其行為又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并罰。熊志城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兇殘,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熊志城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出庭檢察員、訴訟代理人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應予采納。
為此,浙江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被告人熊志城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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