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應急管理廳日前發(fā)布《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2·23”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對63名有關責任人給出處理意見。
2019年2月23日8時20分許,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生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
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西烏珠穆沁旗分公司違規(guī)使用未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識、采用干式制動器的報廢車輛向井下運送作業(yè)人員。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具備大型客運車輛駕駛資質,駕駛事故車輛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駛過程中,制動系統(tǒng)發(fā)生機械故障,制動時促動管路漏氣,導致車輛制動性能顯著下降。駕駛人遇制動不良突發(fā)狀況處置不當,誤操作將擋位掛入三擋,車輛失控引發(fā)事故。事故車輛私自改裝車廂內座椅、未設置扶手及安全帶,超員運輸,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
同時,事故調查組提出了對63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其中,事故車輛駕駛人張贏等3人,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西烏珠穆沁旗分公司實際控制人接邾清等22人,司法機關擬追究其刑事責任;錫林郭勒盟盟委副書記、盟長霍照良等9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其余有關責任人也分別給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組還建議,給予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西烏珠穆沁旗分公司等6家事故責任單位行政處罰。
此外,針對該事故,事故調查組從嚴格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承包單位施工安全管理、大力淘汰落后設備和推廣先進裝備及工藝等7個方面,給出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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