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騰9日對媒體表示,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給社會帶來重要啟示,今后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針對類似事件,按照現(xiàn)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類行為定罪量刑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他建議,針對乘客此類行為可考慮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將“采用威脅、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cè)藛T的人身權;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等行為”納入其中,量刑可參考危險駕駛罪。此外,可規(guī)定在橋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員密集區(qū)等實施上述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有上述兩種行為且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對于擅離職守的司機,其行為可納入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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