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東方110》節(jié)目曾報道一對男女在多家飯店吃出玻璃的事。昨天(10月7日),靜安法院對該起敲詐勒索案進行了宣判。
今年3月底至5月初,陳某和姜某多次以吃出異物為由,與商戶“私了”敲詐錢財。
原來,陳某和姜某此前在外用餐時,因吃到異物獲得了免單。于是兩人動起歪腦筋,想以此索要錢財。
據(jù)被告人姜某交代,每次作案前,她都提前準備好玻璃碴,就餐時放入嘴里,假裝是從飯菜里吃出了異物,隨后由陳某出面與店家交涉索賠。他們通常會要求對方賠償五倍餐費甚至十倍的金額,如果店家不支付賠償,那么他們就會向相關(guān)部門進行投訴。店家出于息事寧人的心態(tài),便跟他們進行了“私了”。
靜安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葛立剛表示,這種通過要挾的方式使被害單位被迫交出相應財物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檢方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二人通過這種方式敲詐勒索了9家餐廳,涉案金額九千余元。
被告人陳某在庭上辯稱,吃出玻璃渣的行為都是姜某執(zhí)行的,他前幾次對此并不知情,后來才默認了這種做法。
陳某:“后來次數(shù)多了我就知道,肯定是她(姜某)弄的,因為不可能那么多次都是吃到玻璃的?!?/p>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每次外出就餐時都會提醒姜某不要再吃出玻璃,含有暗示意味。此外,從第一次敲詐勒索的監(jiān)控錄像中可以看到,當姜某吃出玻璃渣后,陳某反應十分冷靜,毫不關(guān)心傷情,而是直接拿出手機拍照。
靜安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葛立剛表示:“這樣一種反常的行為,更印證了被告人姜某的說法,他們事先進行了預謀,而且陳某肯定是明知的。”
法院對于陳某提出的其未參與共謀,否認主觀明知的相關(guān)辯解,以及辯護人提出的應當對其認定如實供述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賠贓款,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被告人陳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被告人姜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曾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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