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今天公開宣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此前,洪嶠數(shù)罪并罰,被判死刑;張晨光、曹澤青被判死緩。法院認為,三名上訴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并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至案發(fā)地,提供被害人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遇害女生父親對二審結果表示滿意,稱“宣判時洪嶠癱在那里了,可能也知道自己會有這樣一個結果。”
遇害女生家屬代理律師還介紹,二審中張晨光供述其女友及其他共5人也曾是洪嶠計劃中的殺害對象。兩年前,21歲的南京女大學生李某月,在云南勐海失聯(lián)25天一事曾引發(fā)廣泛關注。后被證實系其男友洪嶠與人合謀將其殺害。
(編輯:張?zhí)N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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