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工地挖出了文物該怎么處置?在紹興市柯橋區(qū),一工地的工人挖出了一件古董,有人卻死死抱住不松手不愿上交,好在得到民警快速處置,將文物收回。
紹興柯橋齊賢派出所值班民警徐佳程日前接到了一個報警電話,說工地里挖出一個疑似文物的東西,工人覺得地下挖出來是自己的,很多工人圍上來之后,工地負責人怕他們進行瘋搶或者打起來,就報警了。我們就趕到現場去處置了。
民警趕到現場時,周圍的工友情緒都很激動,一些人想將這個寶貝據為己有。徐佳程表示:“我們到現場后,一個姓王的工人,首先是他發(fā)現的,瓷壺洗干凈之后,他就自己抱在懷里,覺得是自己的,我們到現場后,他還是拿在自己手上的?!?br/>
隨后民警快速控制現場,并向到地派出所綜合指揮室匯報了情況,當日值班領導也通知了文物部門來進行文物鑒定和現場勘察。當一切處置妥善后,民警想要將陶瓷罐子帶回所內時,卻遭到了王某的拒絕。
民警耐心勸說,科普國家法規(guī)政策,最終將王某和陶瓷罐子一起帶回所內。徐佳程說:“根據文物專家鑒定,這個瓷壺是西晉的越窯青瓷盤口壺。據專家說,主要是盛酒、盛水的器物。現在這個瓷壺已經被柯橋區(qū)博物館接收了?!?/p>
目前文物部門將進一步對瓷壺來源進行分析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地下、內水或者臨海出土的一切文物都歸國家所有,不能歸個人所有,也不能個人私藏、買賣,這些都是違法的。如果有發(fā)現這些疑似文物出土的、出水的,都要及時聯(lián)系公安機關或者聯(lián)系文物保護單位。
(素材來源:紹興公共頻道 實習編輯:楊佳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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