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鳳萍故意殺人、盜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三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李鳳萍退賠被害人羅某某經(jīng)濟損失九萬八千余元給其親屬。
9月24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被告人李鳳萍故意殺人、盜竊一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鳳萍因感情、債務問題與被害人羅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趁被害人羅某酒后熟睡之機將其殺害,之后秘密竊取被害人羅某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機關對指控被告人李鳳萍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李鳳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被告人李鳳萍進行了最后陳述,并表示認罪。
此前報道
2020年8月8日“玉林市人民檢察院”微信號消息,近日,李鳳萍涉嫌故意殺人、盜竊一案,由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李鳳萍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托辯護人的意見。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鳳萍因感情、債務與被害人羅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趁被害人羅某酒后熟睡之機剝奪其生命,之后秘密竊取被害人羅某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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