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貪污、受賄案,對被告人楊秀珠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追繳楊秀珠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二千六百三十九萬九千四百五十五元。
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43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秀珠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楊秀珠主動回國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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