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四審。修訂草案四審稿擬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并震懾違法行為人。
修訂草案四審稿規(guī)定,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guī)定的三十萬元(人民幣,下同)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fā)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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